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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务工作细则

    2019-11-28 16:37:20   来源: 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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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务工作细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我市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的自学考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和社会助学组织完成本辖区或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实施,评卷与分析报告,试卷(答题卡)安全,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社会助学组织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自学考试的,不得接触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和答题卷,不进入保密室;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自学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九条 自学考试报名报考(以下简称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在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考。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条 报考办法

    (一)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址: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zk.cqksy.cn)。首次报考者须首先网上注册,按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2寸近期免冠登记照,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建档审核通过后,考生交纳建档费(含准考证制作费),完成建档;然后选择报考区县(或区域),再确定报考课程,交纳报考费,完成报考。非首次考生凭准考证号和密码直接登录网页后,选择考试区县(或区域),确定报考课程,交纳报考费,完成报考。    

    (二)报考一类助学专业的考生,由主考学校以集体单位方式网上报考。

    (三)劳改、劳教人员,由劳教、劳改部门组织集体报名。

    (四)每次考试,考生可以报考该次考试计划公布的14门课程。考生可以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zk.cqksy.cn)查询当次报考课程。

    (五)首次报考者须在考前一周到考试注册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

    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的确定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生成。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居民身份证完全一致(特殊情况除外)。考生的基本信息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准考证号自左至右依次是:

    1-4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5-6位为报考年度号代码(如2010年则为10

    7位为考次(4月考试为“1”,10月考试为“2”,1月考试为“3”,7月考试为“4”)。

    8-12位为考生序号,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依次排列。

       准考证由市自考办统一印制。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办准考证,原准考证号码不变。补办准考证须缴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报考数据及其处理。

    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应及时校核考生报考的数据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各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在报名报考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人教育点设置、考场编排等工作。市自考检查核验后,汇总、统计、打印各类表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在考前15天将《考点安排表》、《保密室值班表》上传市自考办。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内部使用)》的有关规定,自学考试的试卷和答题卷、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二)自学考试的试卷、答题卷、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全国考办或市自考办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保密载体承印单位定点印制。

    (三)试卷印刷厂必须保证试卷期间的安全、保密,制定完备的安全保密制度,厂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厂区与外界、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车间与仓库进行有效隔离。外围和厂内分别由公安干警(武警)与内保人员昼夜值班,确保绝 对安全。

    印刷厂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一切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市自考办派出专人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制卷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保密意识强,身体健康,严守纪律,当次考试中无直系亲属报考。

    (五)参加制卷的所有工作人员自印卷之日起到当次考试结束,必须按规定入闱,不与外界有通信通讯联系,不与外人接触,不能往外带任何物品,自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六)印刷厂必须按照试卷、答题卡清样和市自考办的要求排印。

    第十四条 试卷运送与考前试卷的保管

    (一)试卷和答题卡的运送与保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考试前,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根据市自考办的安排,派3名以上(考生多的地区可适当多派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持市自考办统一制作的介绍信,派专车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在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公安(武警)人员协助护送,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试卷运送车辆。

    (三)自学考试试题、试卷运抵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与分别保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2名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四)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的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铁制门、窗、铁皮保密柜、报警器、电子监控器、灭火器等。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

    (五)试卷、答题卡、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必须有公安(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3天。边远及交通极不方便地区需超过3天以上保管时间的,需报市自考办审批同意。

    (七)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运送试卷至考点必须有2人运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一旦发生试题泄露等事故,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隔离知密人员,保护现场,报警,报市考办。迅速查明原因,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试卷和答题卡的分发、回收,对余卷的处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按考试时间、考试课程及时、准确分发、回收考试的全部试卷和答题卷。发卷时,保密员要检查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考试时间、卷袋规格及数量是否准确无误;发卷和收卷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密员要填写试卷发放和回收记录单(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附表2)。

    (二)每次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按要求清点、整理试卷和答题卡,到试卷分发回收室验收、装袋密封好,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收回至保密室保存。考试结束后,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清理所有考生答题卡袋,清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送达市自考办指定地点。试卷和余卷由当地考试机构集中保存,下次开考前方可销毁。

            

    第五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

    全国自学考试时间统一定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第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在市自考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市自考办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试卷、答题卡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以区县(自治县)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若干考场。各考区在当地考工委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考区考试相关工作和处理考试期间异常情况。考区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考工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学校。考点设置需报经市自考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当设施安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等。

    考点须设置53处。即:考办公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医务室、广播室、保卫纪检室;宣传咨询服务处、饮水供应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点工作人员总数可按每个考场34人配备。除正、副主考外,配备考人员若干。

    第二十二条 考点布置严肃、庄重、标准、规范,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点大门悬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ⅩⅩⅩ区(县)ⅩⅩⅩ学校考点”横幅。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在考点显著地方设置公告和标识。考场平面示意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须知》、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信号、举报电话、公示栏、路标等。

    (三)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摆成横五竖六或七七八八形式,课桌间距80厘米以上。课桌抽屉面能朝前的应朝前,01-30的座位号贴在课桌的左上角。考场内必须净化。每个考场内应配备2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市自考办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四条 考试信号。每次考试信号铃声4次。第1次,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第二次,考前5分钟——“分发试题”;第三次,考试开始——“考试开始”;第四次,考试结束——“考试终了”。

    第二十五条  组考工作程序。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标志牌上岗,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开考前50分钟:考试工作人员集中。

    1.考点主考召集全体考试工作人员集中,宣布或重申监考纪律,点评考试情况,提出工作要求,核对钟表。

    2.考场监考员领取本场考试试卷、答题卷、条形码、《考场安排表》、草稿纸、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小刀和橡皮擦等物品。两位监考员同时直入考场,准备组织考生入场。

    (二)开考前30分钟 :考生开始入场。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考员逐一对考生进行身份核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重点检查考生是否本人参考,检查是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所带物品是否与当场考试规定相符,提醒考生将违禁物品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

    2.考生坐定后,监考员乙再次逐一验核《考场签到表》上考生像片与本人相貌、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相符。要求考生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

    3.指令系统宣读《考场规则》。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启封、分发答题卡。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当众验示并启封答题卡袋(切勿损坏内舌),在清点答题卡数目(专用答题卷要核对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无误后,由监考员乙将答题卡逐一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2.监考员甲提醒考生认真查看答题卡,检查是否有错卡、破损卡。若有破损立即申请调换。

    3.监考员甲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提醒考生仔细阅读作答说明,抄写考生笔迹确认内容。监考员乙将条形码核对准确后逐一粘贴到考生答题卷上指定区域。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启封试卷。

    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当众验示并启封试卷袋。抽出试卷端头,检查试卷是否是当场考试科目。无误后抽出全部试卷。

    如发现不是当场考试科目,应立即密封,交考点主考封存。对接触试卷人员实行隔离,立即报告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并报市自考办。

    ()开考前5分钟 :监考员分发试卷。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乙将试卷逐一分发到考生的座位上。

    2.监考员甲提醒考生认真检查是否有破损卷、错卷。若有破损应立即申请调换。若试卷错发,则按《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 相关条款处理。

    3.监考员乙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提醒考生不得提前作答。

    (六)考试开始:考生开始答题。

    1. 指令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监考员乙持《考场签到表》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相片与考生相貌是否相符。监考员甲与监考员乙分别在考场前后落座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监考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坚决制止,收集证据,由考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考生违纪记录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区县考试机构驻考点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考试违纪处理事先告知书》。

    (七)开考15分钟:迟到考生不准入场。

    1. 监考员甲对照《考场签到表》处理缺考卷、清理余卷。

    ⑴在缺考考生答题卷的“姓名”栏内填写“缺考”字样、填涂缺考标记、粘贴条形码。在试卷上的“姓名”栏内填写“缺考”字样和座位号。

    ⑵在《考场签到表》缺考考生的“签名栏”内划“×”。

    ⑶在答题卷袋上写上应考、实考、缺考人数,将缺考考生姓名填写在相对应的座位号后。

    ⑷在黑板上公布缺考考生姓名、座位号。

    ⑸违纪作弊考生试卷和答题卷不单独提取,考试结束后顺号装进本考场试卷袋和答题卷袋。

    (八)终考前30分钟: 考生可以交卷离场。

    1.指令信号发出后关闭考场后门。

    2.准备提前出场的考生应整理好草稿纸、试卷和答题卷,经监考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一律不得再进场续考。

    (九)终考前15分钟: 提示最后15分钟。

    (十)考试终了:考生停止答题。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立即请考生停止答题,起立,要求考生将草稿纸、试卷和答题卷,按由上到下的顺序依次放在桌面上,从考场前门有序退场。

    2.考生退场时,监考员乙站在前门口,密切注视考场动态,严防考生趁机作弊或带走答题卷、试卷和草稿纸。

    3.考生全部退场后,立即关闭考场前门,清理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监考员甲按要求检查答题卷袋相关栏目,将违规考生的情况如实记载在答题卷袋上的“考场记事”栏目内。

    ⑵监考员乙按座位号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的顺序收齐、整理所有的答题卷(包括专用答题卷和通用答题卷)和试卷,收齐草稿纸。

    4.两名监考员在清理完考场后,一同返回考办公室,经验收员验收无误后按规定装袋、密封。

    第二十六条  关于违纪作弊的取证及处理。

    (一)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考生涉嫌违纪作弊,应立即坚决制止,暂扣相关物证和准考证。要求考生在当场考试结束后,到考办公室接受处理。如考生拒不纠正违纪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考试,由工作人员带至考办公室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凡考生涉嫌违纪作弊者,须本人及监考员分别写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考点填写《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处罚登记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签注处理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自考办两份。违纪作弊考生的现场笔录必须有本人签字,如考生拒不签字,则由两名监考员在其笔录上签字作证,注明考生拒不签字情况,作为后续处理的有效依据;暂扣的物证要拍照存档,处理结束后归还考生。

    第二十七条  考场内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

    在开始考试前,监考员要提醒考生关闭通讯工具(特别提醒取下电池、关闭闹铃等)并放置到小件物品放置处。考试过程中,加强对考场内移动通信工具的巡查和监测。一旦发现考生随身持有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如有上网行为的,无论是否涉及当场考试的,一律给予延迟毕业一年的处理,如果涉及考试内容,须进一步追查信息来源,必要时请公安局和信息产业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答题卷、试卷整理验收。

    (一)答题卷装袋:考场内,不论有无专用答题卷,均按座位号顺序清点,装入通用答题卷袋内。若考场内只有专用答题卷袋的,则装入其中一个专用答题卷袋内。具体做法是:监考员将已收齐的答题卷(含缺考卷和违纪作弊卷)按座位号顺序(从小到大)清点好,先将答题卷平整装入塑料薄膜袋后,再装入答题卷袋内。清点整理完整后,由监考员将本考场的答题卷交验收员验收无误后,装袋密封,核对检查答题卷袋上相应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试卷装袋:监考员将已收齐的试卷(含缺考卷和违纪作弊卷),按座位号顺序(从小到大)清点好,将试卷装入该考场任意一门课程的试卷袋内。在该试卷袋上填好考点名称、考场号和试卷份数。清点整理完毕后,由监考员将本考场的试卷交验收员验收无误后装袋,此袋不密封,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保存至下次考试前。

    (三)考点将所有试卷袋和答题卷袋、《考场安排表》和草稿纸等汇总交当地考试机构工作人员验收。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市自考办负责组织和管理,市自考办对考生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由市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学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考办派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掌握、检查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评卷质量。总结评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考办负责评卷日常管理工作。下设保卫组、技术后勤组、保管组、复查验收组,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卷教师应由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担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第三十三条  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由市自考办统一保存,保存期半年。考试成绩在正式向社会公布之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时间领、送评卷数据,做到专人专车,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数据绝 对安全。

    第三十五条 承担评卷工作硬件设施建立按渝教考发2011155号文件执行。

    三十六条 评卷教师和评卷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卷前,评卷教师到保管组领取密钥和《评卷工作证》,凭证进入评卷场。严禁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入评卷场。离开评卷场时,必须退出评卷系统,关闭计算机,交回密钥和《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遗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场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对全体评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第三十八条 评卷前,课程评卷组负责人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答题卷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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